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包括四大类: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特许审批、过境检疫审批。
1.1.1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
1.2、食用性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食品):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含巴氏杀菌乳、生乳和生乳制品,如生乳制成的奶酪、酸奶等),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不包括:野生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奶制品、熟制肉类产品;
1.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2.7.1一般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须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农业种苗,农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农业厅植保植检站)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林业种苗,林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林业厅森林防护站)
2.7.2玉米种子、大豆种子、种用马铃薯、榆属、松属、橡胶属、烟属等的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包括试管苗等):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前须办理特许审批,具体见“特许审批”。
2.8、植物栽培介质: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储存养分、保存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植物检疫特殊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
01申请单位资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对于不同产品,企业办理相应检疫审批手续前还须具备相应资质。例如进口食品类产品须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又如,进口粮谷、饲料类产品须完成进境粮食、饲料加工企业备案等。
02检疫要求产品输出和途经国家/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产品进口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要求。
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应在我国的准入名单内,相关信息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动植物部分请进入“动植物检疫司”子站()查询,动植物源性食品请进入“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子站()查询。
首次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前,收货人或者代理进口商须办理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填写真实信息,并在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分别在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并填写相关信息。
☞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Ⅰ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须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kaiyun彩票,须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进口Ⅰ级和Ⅱ级风险产品,须提供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无需提供)。
Ⅰ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进境生物材料、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7号(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的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关务小二、海关总署、海丝关务、西安海关12360